主要國家商標申請制度簡介
| 台灣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1.使用商標應以原註冊的商標整體使用為原則,因此,若文字.圖案會拆開獨立使用,須分開申請 2.商標檢索時,需注意相關聯的族群,例如:「2501衣服」組群所有商品需檢索2503「鞋」組群、2510「襪子」組群所有商品及351903「衣服零售批發」小類組所有服務 |
| 中國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以及立體標誌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1.不可連續三年未使用。2.不可變換使用。 |
| 美國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1.申請時已使用者需提使用證據。 2.申請時未提使用證據,必須於核准通知時6個月內提使用宣誓並提出使用證明。若無使用證明可辦延期最多延5次一次6個月。 |
| 日本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日本商標目前不允許申請人「聲明不專用」,即不能就商標中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等本來不可單獨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日本商標制度亦沒有「並存同意」制度,即使在先商標之商標權人同意該近似或相同的後申請商標取得註冊,日本特許廳亦不允許該後申請商標獲得註冊。 |
| 德國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內未經使用,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 |
| 法國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法國商標無商標權利耗盡之適用,亦即真品平行輸入情形,不得作為被告的抗辯理由 |
| 英國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註冊後5年內須使用該商標 |
| 韓國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氣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韓國申請商標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
| 東協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氣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1.主要會員國有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 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簡稱東協十國。 2.目前東協十國尚未有適用於十國間的商標共同審查計畫,然而,於2011年委託歐盟商標局的多重計劃中,仍由歐盟商標局為其完成東協商標線上檢索系統、東協商標線上分類系統、東協設計線上檢索系統、東協智慧財產權案例法、東協地理標示資料庫、東協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訓練平台、及東協商標審查指南。 |
| 歐盟 | |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 專用年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專用年限到期前須申請延展(延長專用期限10年) |
| 注意事項 | 申請人只需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交商標申請,即可在歐盟現有的28個成員國及未來成員國取得商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