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的選擇,依商品、服務的不同共分45類(台灣商標類別明細,請由此連結),申請人想在什麼商品或服務主張商標權,就必須在該商品或服務所屬的類別提出商標申請。而商標申請提出之前,必須先進行商標檢索作業,由官方的檢索系統中,查詢申請人想要的商標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聯合式是否有前案存在,若沒有則可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檢索的意義
依商標法第29條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商標法第30條第十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檢索是申請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式,主要是對商標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規定進行的檢索,用以確定想要註冊商標是否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相同或近似。如果確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方可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檢索的效益
1、查明註冊障礙(1)查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註冊或已申請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標註冊,增加商標註冊成功的機率;(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註冊商標,可以對準備註冊的商標進行修改或調整,或者放棄提交申請。
2、確認商標能否安全使用(1)通過查詢商標註冊情況,避免造成對他人註冊商標構成侵權;(2)減少宣傳廣告費用損失,降低經營風險。
3、發現商標搶註,商標搶註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某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產品銷路也不錯;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搶先以自己的名義註冊。
搶註者往往有三類:
第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夥伴,如銷售代理等。他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獨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註人索取高額轉讓費;
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註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這類人通常也是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
第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註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註他人的商標,而搶註人自己並沒有使用搶註商標的意圖。
後一種人在搶註後往往主動出擊,在適當的時候對被搶註人進行要挾,以勒索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
而前兩種人則往往在註冊後按兵不動,並不急於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搶註的事實。
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於發現商標搶註,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具有重大意義。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註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註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否則,搶註商標註冊後再申請撤銷就會麻煩得多。因此在已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國家進行商標查詢對於及時發現商標搶註進而採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奪回被搶註商標是非常重要的。
各國商標檢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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