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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18、29Ⅰ)。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財團法人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係表彰其成員之商品或服務,故以有會員之社團法人為限。
公司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旨在表彰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公司為單一人格,並無由其個別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問題。
可否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非法人之團體,如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具有一定的名稱、組織、營業所或事務所、獨立財產及管理人或代表人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相關事業,且有受保護之利益,得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人名稱應以「非法人之團體名稱」加「管理人或代表人」方式表示。產銷班,係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名稱」加「班長(即代表人)」方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班長變更時因權利主體未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
寺廟管理委員會可否申請團體標章?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的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寺廟管理委員會若向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團體核准立案外,並已向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者,例如:社團法人○○宮發展協會,即認具備團體標章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時應檢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商85)。
什麼是全像圖商標?

全像圖或稱雷射圖,是指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呈現出立體影像,可能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商標即指以雷射標籤圖像作為標識的情形,如果該雷射標籤,依消費者認知,不是防偽功能的標籤或商品的裝飾圖,而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者,即可申請註冊。
動態商標,是否可以包含聲音為聯合式商標?

若動態商標整體係組合聲音的聯合式申請註冊,可使用動態商標申請書,商標圖樣為表現其動態的連續性靜止圖像,聲音部分則併同其構成動態影像的靜止圖像個數及其圖像變化過程等細節,應於商標描述為說明。若為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時,仍應以五線譜或簡譜的商標圖樣表現該聲音,並依其商標型態檢附商標樣本(商施13Ⅰ、16;詳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9.」)。
我國是否受理氣味、觸覺、味覺等新型態商標申請註冊?申請時應檢附什麼資料?

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已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的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商標為限,故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申請人可擇用「其他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書」,應檢附的商標圖樣應以圖文方式呈現,並提供商標描述,審查時若認有參考樣本的必要,亦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施13Ⅰ)。(詳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8.」及「其他非傳統商標申請須知」)
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以節省規費?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商35Ⅰ、63Ⅰ)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法允許就商標圖樣為非實質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圖樣申請後不能變更,是在於避免申請人取得申請日後,有商標權範圍變動的情形,進而影響其他在後申請人的權益。但若並不會因此變更圖樣的實質內容,如刪除圖樣中不具識別性或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如有機、㊣字等;或刪除圖樣中純粹資訊性如商品重量或成份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等事項;或刪除TM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等,並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即非屬實質變更(詳參商施24)。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Ⅰ⑫),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
歷史著名人物名稱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商29Ⅰ①),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商30Ⅰ⑦);詳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4.6.2。
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基於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自己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者,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得註冊。(商30Ⅰ⑭)
可以他人的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如利用他人雕像的照片或繪圖軟體中各式內建圖形),排列組合成為商標圖樣,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商標除應具有識別性外(商29Ⅰ),復不能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包括商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的情形。若商標已註冊者,任何人得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至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則應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證明標章,指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服務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識。藉由該標章的使用,可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服務相區別(商80)。

證明標章依證明事項,可區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前者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其他事項,後者則證明商品的產地或服務的提供地。當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商80Ⅱ)。
申請證明標章有資格限制嗎?

證明標章的使用,係由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的人,依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的條件加以標示(商83),所以,證明標章申請人以具有證明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證明標章申請人亦不得從事所證明的商品/服務業務,否則將失其公平、公正、客觀的立場,從而影響證明標章應有的證明功能(商81)。
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商品/服務的產地,且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所謂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係指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亦即,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間具有相當關連性,例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人文因素具有關連等情形。若證明標章用以證明商品具備的特性或品質,純粹是由於證明標章權人訂定其產製標準加以監督控制的結果,而與其地理環境間無關連性者,即不符合產地證明標章的定義,而屬一般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可使消費者易於辨識實際產自該產地的商品/服務,提高其購買意願,從而使當地的生產者得以自該地方的生產活動獲得合理利潤。
什麼是團體標章?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的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商85)。團體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團體的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該團體標章使用人(亦即團體會員)與該團體有所關連,例如:獅子會、扶輪社等。
什麼是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係指示會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且該等特性與地理環境須具有關連性(商88Ⅱ)。亦即,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人文因素具有關連等情形。若團體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具備的特性或品質,純粹是由於團體商標權人訂定其產製標準加以監督控制的結果,而與其地理環境間無關連性者,即不符合產地團體商標的定義。
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之異同?

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最主要不同在於前者係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團體商標,後者則是開放式,只要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定使用規範及標示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該證明標章,證明標章權人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人申請使用。其比較表如下:
【事 項】
【(產地)證明標章】
【(產地)團體商標】
申請人資格
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如:鄉鎮公所
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 或其他團體,如:農會、漁會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申請人本身不能使用
無明文規定限制申請人本身使用
使用對象
開放式-只要符合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使用
封閉式-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
以仿冒品作為贈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若行為人主觀上並不是以行銷該贈品為目的,且不知所採購的贈品為仿品者,贈品上雖有商標的標示,因未將仿冒品作銷售等具商業目的的使用,核與商標使用的定義未合,實務上認為非商標使用,自不構成商標權侵害(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但仍應由法院就實際個案情形以為斷。
A知名品牌的國外原廠為甲,國內卻由乙取得註冊,則可否由國外平行輸入甲製造販售的A商標商品?

是否為「真品」平行輸入而無侵害商標權之虞,應以該輸入商品是否已取得我國註冊商標權人的同意於市場流通或經其授權使用以為斷。故A商標在我國既由乙取得註冊,並非甲,則由國外進口甲製造販售的A 商標商品,因未經乙同意,即有構成侵害乙註冊商標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