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專利舉發答辯及救濟程序

專利申請提出並在取得專利權後,其權利並非100%的牢靠穩固,也有可能因第三人提出專利舉發而被撤銷。
專利無效我國稱之為專利舉發程序,專利舉發係一種公眾審查制度, 智慧局審查員在審查專利案件時所作的專利檢索並非百分之百能確證專利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因此制定了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後,除了特定事項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都可檢附證據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程序,藉公眾之協助,由專利專責機關再次審查專利的有效性。

我國現行舉發程序及後續救濟程序,總共需經歷舉發程序、訴願程序、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及最高行政法院二審等四個審級。

提起舉發之事由

法定舉發事由, 系爭專利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檢附證據向智慧局提出舉發:

  • 共有專利申請權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限利害關係人)。
  • 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者(限利害關係人)。
  •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 不符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定義。
  • 違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設計專利為創作性)之要件。
  • 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 發明或新型之說明書的記載違反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之要件;設計之說明書及圖式的記載違反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之要件。
  • 違反先申請原則。
  • 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違反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之要件。
  • 發明或新型之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專利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前,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並於嗣後同時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 專利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後,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於申請時未聲明而同時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 專利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後,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而其發明及新型專利權同時並存者。
  •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或與原設計不近似。
  • 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申請階段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公告後之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發明或新型之改請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改請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發明或新型之更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更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發明或新型之分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分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發明或新型之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設計之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