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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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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
112
年
1
月
12
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修正草案,本次三讀通過之條文共
77
條(增訂
36
條、修正
41
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僅
41
條大幅增加,這是智審法施行
14
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司法院表示,智審法自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以來,僅於
100
年、
103
年進行微幅修正,隨著實務案例累積,司法院籌組「智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先後進行
18
次會議,聽取審、檢、辯、學及關係機關各方意見,綜合學理與實務運作,並參考國外立
法例
,全面通盤檢討並進行制度性變革。
以下為本次修法的九大重點:
一、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審理,以各項措施強化訴訟中營業秘密之保護
本次修法特別針對各界對於「保障護國群山安穩經營環境」的期待,就有關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制度進行修法,修正重點包含: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
(下稱智商法院)管轄;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
附帶民事訴訟
),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的目標;另配合
國家安全法
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以貫徹審理的專業。
此外,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及修正
秘密保持命令
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
告訴乃論
,提高刑責;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以落實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二、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引進
審理計畫
制度
增訂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
當事人
商定審理計畫。另為提升訴訟效能,並規範違反審理計畫事項之法律效果。
三、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
考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新增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
著作權
、營業秘密涉訟之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第三審及
再審
事件等)皆強制律師代理。
四、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引進查證制度與專家
證人
制度
為協助法院於新興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之訴訟事件發現真實,並解決
證據
偏在問題、促進當事人訴訟上武器平等,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之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又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增訂
準用
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
專家證人
」制度。
五、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
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之資訊交流制度、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意見制度、專屬授權之訴訟告知義務及
智慧財產權
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以避免裁判歧異。
六、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報告書將更公開透明
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降低被害人舉證之證明度,另課予被控
侵權行為
人具體答辯義務。
七、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
E
化升級
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
訴訟程序
對象,及增訂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八、增訂被害人
訴訟參與
制度,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
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增訂準用
刑事訴訟法
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九、解決實務爭議
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開啟智慧財產訴訟新紀元,為使新法順利運作,未來仍會持續舉辦各項智慧財產訴訟研習課程,並加強營業秘密、國安營業秘密訴訟保護等專業研習,強化
法官
之專業知識養成;並藉由各級法院設立辦理智慧財產專庭(股),及智商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實施民刑分流制度,以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並強化我國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法順利完成,感謝智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及所有關心智慧財產訴訟法制的相關行政機關、團體提供寶貴修法意見,後續也會參酌立法過程中各界提出的建言,在子法研訂及配套規劃時通盤納入考量,使新制施行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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