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學堂】專利年費逾期未繳,如何俌救?

文/江進傳 專利師
Q:志明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向台灣智慧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該發明專利經審查核准後繳納領證費及第1及第2年專利年費,公告於110年1月11日之專利公報,經1年9個月後,111年10月志明收到智慧局寄出的專利年費繳費通知,第3年專利年費須於112年1月10日之前繳納,惟志明因公事繁忙一時疏忽而沒有在期限前繳費,並一直拖到112年8月才想起專利年費未繳,請問志明有無補救之方法?

江進傳專利師:
       「專利年費」係專利領證後專利權人每年應繳納之費用,也就是所謂的專利維持費;依專利法規定,經核准專利並繳費領證者,專利權人均有繳納專利年費之義務,故專利權人逾期未繳納專利年費,會產生專利失權效果。
        按專利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第94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第2項規定:「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依題意,志明應於112年1月10日前繳納第3年年費2500元(符合減免者為1700元),使專利權維持續存效果。然而志明除了未於112年1月10日前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外,亦未於繳費期限6個月(112年7月10日)內補繳專利年費,因此其專利權已然於112年1月10日消滅。
  依專利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詳而言之,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專利權人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又專利權人非因故意,且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仍得於期限滿後一年內,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申請回復專利權。
基此,志明最遲應於113年7月10日前向智慧局提出回復專利權之申請,並繳納第3年3倍之專利年費7500元(符合減免者為5100元),以及第4年當年度的專利年費5000(符合減免者為3800元)共8900,經核准公告者,即可恢復專利權之效力。
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70、93及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