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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答: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答:專利不保護概念,創作內容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可供該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並可據以實現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單純的發現,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
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答: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如屬於非利用自然法則或非技術思想者,即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發明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僅一部分非利用自然法則,不得謂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數學方法本身雖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利用該數學方法來優化電腦網路之負載分配的發明,不得僅因其涉及數學方法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若無法明顯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須進一步判斷該發明中的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是否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若屬之,則符合發明定義,反之則否。(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第3節發明之定義,判斷流程及說明)

英文語言規則,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
英文語言規則若為利用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等而成,屬於人為規則或方法,而非利用自然法則,則不屬於專利保護之標的。

商業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商業方法若僅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如利用電腦相關技術施行於從事商業的方法,則應針對其所利用的電腦相關技術本身予以判斷。

引進國外的產品在國內做功能性或結構改良,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專利法所保護之專利,包括利用自然法則對現有物品或方法之改進。國外已有之產品,經國內做功能性或結構改良申請專利者,經審查如果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可以獲准專利。

何謂國際優先權?

答: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何謂國內優先權?

答: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

  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何謂優惠期?

答:
(1)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專利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但是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專利者,該公開事實不屬於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新型專利準用之),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此12個月的期間就稱為優惠期。

(2)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但是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申請設計專利者,該公開事實非屬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此6個月的期間就稱為優惠期。

產品要出口到國外,需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嗎?

答: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產品要在當地獲得保護必須取得該國專利權。

有些廣告或型錄會標註「世界專利」、「國際專利」,何謂「世界專利」、「國際專利」?

 答: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很多人說的「世界專利」、「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至104年3月止有148個會員國,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

 「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

 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PCT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資料來源http://www.wipo.int/pct/en/faqs/faqs.html)


申請外國專利,必須注意那些事項?

答:赴目標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需避免因自己申請前之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申請外國專利,通常需委任當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此外,如已在國內申請專利後,有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必要時,儘快向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臺灣基礎案的優先權。

何人可以申請專利?

答: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答: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如何申請?

答: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專利申請人如果未滿20歲,申請書需要有父母的簽章嗎?

答:專利申請人如未成年者,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必須為父及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權的效力為何?

答:
(1) 發明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其實施包含物之發 
     明之實施及方法發明之實施。
(2) 新型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新型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 
      實施。
(3) 設計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其實
     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物(含物品及物質)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專利權的效力有何限制?

答:發明專利權之行使有法定之限制,依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新型第
       120條準用之,設計第142條準用之):

     (1) 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2) 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3) 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6個月,並經專
          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4) 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5) 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 
          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6)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
           為限。
      (7) 專利權因逾年費補繳期限而當然消滅後,至專利權人申請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
            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此外,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專利法第60條規定);混合兩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之處方箋或依處方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專利法第61條規定)。具體個案上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應由法院認定。


侵害專利權有無刑事責任?

答:無。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侵害專利的民事責任為何?

答:專利權受侵害,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下列三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1)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3)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